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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admin2   来源:    时间:2006-06-24   浏览: 人次

根据《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0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指导思想

以《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依据,以《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指导,立足于保护耕地和服务经济建设两个前提,全面实施用途管制和计划控制,做到依法,规范、统一、简便。

二、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基本原则

l、《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批准权限和报件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报件尽可能简化。

2、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没有要求的报件在省政府审批用地中不予增加。

3、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应统一归口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审查报批手续,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一般不作为用地审批的依据。

4、上报批次要尽可能集中,除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可随时上报外,城镇和村庄用地应按批次集办理。 5、突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方便基层,尽量合并和简化有关报批手续。

三、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除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7个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外,我省其它城市和县中心城镇为实施城镇规划分批次转用农用地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内、其它土地七十公顷以内的;

2、郑州市等7个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分批次用地不涉及转用农用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其它土地七十公顷以内的;

3、根据省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乡(镇)分批次用地或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分批次用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内、其它土地七十公顷以内的,

4、除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以外,其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转用农用地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内、其它土地七十公顷以内的;

5、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转用农用地,征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七十公顷以内的;

6、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项目等应报国务院批准以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六公顷以上的。

四、报批程序

1、受理

省国土资源厅定于每周三、四以窗口办公形式受理建设用地报件,每年不设受理报件截止时间。接到报件后,在受理时间内由用地处组织专人初审,对符合规定的报件予以登记,同时将有关资料分送参加会审的有关业务处。不符合要求的报件不予受理,

2、汇总意见,组织现场踏看

省国土资源厅用地处汇总各参加会审的业务处审查意见后,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在二日内将报件退回市人民政府,需要补充完善报件的,及时通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逾期不报的将报件退回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现场踏看。凡由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建设用地项目呈报“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的建设用地,踏看工作原则上由省国土资源厅用地处组织,并由踏看人出具踏看报告(由2人以上签字)并附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其它建设用地的踏看工作确需委托的,可委托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出具踏看报告应有委

托人的签字井附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踏看报告内容包括:时间、牵头单位、参加人员、建设用地项目地点、用地范围和面积,权属、地类、地物、地貌等。

3、草拟审查意见,组织会审

经现场踏看,报件与实际相符的,由用地处负责草拟审查意见,交会审会议审定;报件与实际不符的,将报件退回市人民政府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上报批准

审查意见经会审通过后,由厅领导签字,上报省政府审批。

5、下达批复

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用地处通知有关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到财务处缴纳耕地开垦费、征地水利基金、征地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和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凭据,然后凭缴款收据到用地处领取用地批复文件。

五、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件目录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目录

1、文字材料

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②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③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同上)

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⑥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设计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的,加附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按规定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加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图件材料

①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②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⑧补充耕地位置图

④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路工程平面图

(二)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目录

1、 文字材料

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②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2、图件材料

①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分复印件

③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④补充耕地位置图

六、报件要求有关说明

1、各地在用地报批时应将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一次性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复印件应当加盖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2、报件份数:文字材料两套,图件材料一套,按顺序散装成册。

3、除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外,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确需用地的,应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方案。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的,应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4、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5、市人民政府用地请示中应明确原土地所有者(乡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或使用者所属的土地面积及土地类别,需转用、征用、使用的面积,并与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有关内容一致。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请示名称为《关于XX(建设项目名称)建设用地的请示》,其用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用途变更的,应一同上报。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请示名称为《关于XX市(县)XX年度第X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每个县(市)每年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批次,省辖市一般不超过3个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属省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征用的,请示名称为《关于XX市(县)XX年度第X批乡(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文件中应注明批准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情况,不需要报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有关附件。郑州市等7个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且征用土地属省政府批准的,请示名称为《关于XX市XX年度第X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的请示》。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应当符合技术规程,并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汇总面积。勘测定界图应当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实地勘测并标清权属、地类、地界、地上附着物等要素。对由于土地利用现状图没有及时变更或与实际情况有出入造成实测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符的,其地类由负责拟定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应当对此作出说明。

为规范勘测定界工作,凡占地七公顷以上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其它建设用地由负责拟定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7、补充耕地位置图应当在l;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建设用地补充耕地边补边占的,加附补充耕地协议。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

9、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01号文件规定,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和“市(地、州)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不需要填写内容和签字盖章。

10、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1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加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

12、采矿(油)工程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13、建设占用林地的,应当先行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14、呈报的建设用地发现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必须进行处理,报批时加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

七、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批有关责任

1、 拟定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的市和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土地权属、征地调查、补充耕地及勘测定界复核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并保证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呈报工作。

2、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不需要组织会审,对符合报批条件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3、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建设用地内部会审制度,对报批材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踏看,从宏观上落实拟用地现场与报批材料的一致性。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收到报批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八、其它要求

1、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报件要求按《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报件份数为文字材料四套、图件材料二套,省转报的程序,按本意见办理。

2、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呈报建设用地的,一经发现,省国土资源厅将通报全省批讦,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的审批责任。已经骗取批准的,省国土资源厅将呈请省政府收回批准文件,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为督促各地提高建设用地报批质量和效率,对于一年中补充完善报件5次以上,退回报件2次以上的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分数,并影响年度评先。

4、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市,县(市)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进行规范和简化。

5、本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贯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用地审批管理处。

6、本意见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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