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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
作者:   来源:行政服务中心    时间:2015-08-24   浏览: 人次

一、 名称: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二、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三、 申报材料 (应报资料各4份,附光盘):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备案证明;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和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批准文件,已设立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

5、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四、受理条件:
    1. 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不含)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的开采项目;
    2. 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的;

3.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
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小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5.除上述规定及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之外的其他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洛阳、鹤壁、三门峡、巩义、永城境内的此类开采项目除外);
    6.跨省辖市、直管县开采矿产资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经初审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 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矿区范围的划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6、 作出是否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7、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采矿权评估、听证时间)

八、咨询电话:68108032

九 、受理地址

行政服务大厅:郑州市金水东路18    邮编:4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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