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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作者:admin2   来源:365bet怎么注册    时间:2017-06-29   浏览: 人次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一、名称: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三、受理范围:

1. 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不含)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的开采项目;

2. 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的;3.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小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5.除上述规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及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之外的其他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已委托洛阳、鹤壁、三门峡、巩义、永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情形除外);

6.跨省辖市、直管县开采矿产资源。

四、资料清单(纸质件、电子件各1份)

1. 转让申请报告(原件)

2.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原件)

3. 矿业权核查换证审查意见表(原件)

4. 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原件)

8. 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 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

10. 再次转让的,还需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 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12. 受让人的资信和资质证明(原件)

13. 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14. 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原件)

1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复印件)

16.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复印件)

17.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证转让合同签订和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18.委托书(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经初审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网上进行公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批复;

6、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及听证、鉴定、专家评审、向有关管理机关函调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事项)

咨询电话:681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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