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审批须知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探矿权转让变更

【提交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1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3.交通位置图(1份);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补证相关材料);

5.变更前(转让方)、后(受让方)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提交变更的批准文件(各1份);

6.企事业单位提交银行资金证明;计划项目提交资金计划文件(1份);

7.转让变更的,转让方应提交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转让合同、转让交易鉴证书,保留的应提交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需继续进行勘查的勘查工作总结或报告,受让方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及附图、委托勘查协议(合同)及专家评审意见。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企业)及国有地勘单位以招拍挂方式(市场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文件、价款评估报告(各1份);

8.涉及国家出资勘查项目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及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需提交批准文件、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价款处置(确认)通知及缴纳价款票据复印件(各1份)。

9.有效的对应的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及合作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以上申报资料应附与纸质内容一致的数据光盘。

【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提供相关证照原件核对。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

书原件外,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3.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可以在本厅门户网站下载。

4.申请登记报盘软件可在本厅门户网站下载。

【办理程序】

1.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出具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服务专用章);

2.网上公示(扩大勘查范围的);

3.会审会签;

4.综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

5.领导签发;

6.配号缮证;

7.结果送达;

8.公告备案;

9.卷宗归档。

【办理结果】

1.审查合格,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勘查许可证。

2.审查不合格,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不予登记通知书,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和标准】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后,在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勘查许可证。

1.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0号。

2.收费标准。探矿权使用费:第1-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探矿权价款:确认的评估结果。

【办理时限】

1.办理时限:28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0日)办结作出决定(自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签批之日止),10日内送达结果。

2.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咨询电话】

0371—68108033  68108040

【投诉电话】

0371—68108225(传真)

【本厅地址】

郑州市金水东路18  邮编:4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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